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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散:保物流业复工,国家出台“硬核”措施!简化通行证办理,对司机不实行隔离,予以税收减免…

物流指闻   |   来源: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浙江省邮政管理局   |   2020-02-13   |   0 0

多个部委和地方政府出台政策,保障道路运输,助力物流快递业恢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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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委通知

简化应急运输车辆通行证办理,对司机装卸工不实行隔离措施

2月12日,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印发通知,要求各省级交通运输、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切实简化疫情防控应急运输车辆通行证办理流程,落实好对应急运输保障人员不实行隔离措施,进一步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有力支撑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

通知要求,地方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认真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切实保障疫情防控应急物资运输车辆顺畅通行的紧急通知》和《交通运输部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免收农民工返岗包车公路通行费的通知》要求,切实简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及人员运输车辆通行证”(简称“车辆通行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农民工返岗包车通行证”(简称“包车通行证”)办理流程,通过政府网站、微信、电子邮件等便捷方式提供“车辆通行证”“包车通行证”统一式样,供承运单位或驾驶人在本地自行打印、自行填写。

通知明确指出,严禁要求承运单位或驾驶人到任何交通运输部门履行审批程序,严禁要求在“车辆通行证”“包车通行证”上盖章。对持有上述通行证的车辆,要严格执行应急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确保应急运输车辆不停车、不检查、不收费,优先便捷通行。

据了解,按照《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做好春节后错峰返程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公路交通保通保畅工作确保人员车辆正常通行的通知》的要求,对于短期向疫情重点区域运送物资的司机、装卸工等提供保障的人员,原则上不需采用隔离14天的措施。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仍有一些地方不按要求执行,对进出湖北省及其他疫情重点区域的保障人员采取“一刀切”的隔离措施,造成公路应急运力和人员短缺,严重影响了交通运输保障工作的正常开展。

对此,通知强调,地方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卫生健康部门,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对短期向湖北省等疫情重点区域运送物资的司机、装卸工(包括邮政快递车辆司机、装卸工)等提供保障的人员,以及从事道路水路客运但未进入武汉市的司乘人员,经过体温检测符合规定的,在采取戴口罩等必要防护措施的前提下,不得采取隔离措施,坚决避免地方“一刀切”采取隔离措施影响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通知还特别提醒,对伪造通行证和假冒农民工返岗包车的车辆、人员及企业法人,将纳入信用管理。

公安部

关于切实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道路交通保障工作的通知

2月11日,公安部下发《关于切实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道路交通保障工作的通知》,部署各地公安机关特别是交管部门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道路交通保通保畅工作,确保重点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车辆正常通行,切实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稳定,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公安部强调,要按照“科学有序、依法依规”原则,积极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改进疫情防控交通管控措施,科学构建防控网络,扎实做好疫情防控交通保障,维护社会车辆正常通行。要严格落实“五个严禁”要求,会同交通运输、卫生健康等部门,全面摸排辖区主干道路通行情况和疫情防控检疫站点设置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党委政府报告,积极稳妥处置。确需封闭高速公路出入口的,要履行审批手续并安排专人值守,确保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生产生活物资运输车辆通行无阻。要提请和推动完善分类管控措施,对来自湖北等疫情重点区域的车辆,按照疫情防控需要和现有规定妥善处置;对来自其他省份、或者车籍地为湖北等疫情重点区域但长期异地行驶,未途经疫情重点区域的车辆,除对车上人员防疫测温等必要查验外,不得擅自设限、劝返。

公安部要求,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应急运输各项交通保障措施,结合实际优化服务保障民生的措施。要向社会公布应急运输保障服务电话并确保24小时畅通(各地应急运输保障服务电话附后),及时提供应急运输服务,协调解决驾驶人反映的困难问题。要会同交通运输部门设置专用通道,完善相关交通设施,保障应急运输、民生物资运输车辆优先通行。对应急运输、民生物资运输车辆轻微交通违法行为,以教育警告纠正为主,原则上不予处罚。要优化城市货运车辆通行管理,便利应急运输、民生物资运输车辆进城,并适当放宽其他货运车辆进城条件。要加强对医院、货运站场、配送站点周边道路管控,增设重点运输路线指示标志,全力保障应急物资、民生物资在城市内顺利转运、配送。要结合城市疫情防控形势和群众出行需求,科学评估本地小客车限行政策,向政府提出暂停限行措施的建议,原则上不采取“一刀切”式禁行措施。要针对疫情防控期间群众居家防疫、停车需求上升等实际,积极提请政府采取免费开放公共停车场、减免路侧停车收费等措施,并会同相关部门调整优化停车管理措施,最大限度满足群众停车需求。

公安部要求,要针对复工复产交通流量回升的实际,扎实做好主干公路保顺畅保安全工作。要协调调整优化检疫站点设置,增加力量、增设通道,通过复式检测、分车型检测、应用红外设备检测、提前采录信息等措施,减少群众等候时间。要加强对大中型客车、面包车等重点车辆的巡查管控。对交通运输部门组织的集中运送农民工等群体直通车,要加强沿途安全保障。要强化货运驾驶人警示教育,严格货车安全技术状况检查,严防货车肇事引发事故。要充分发挥“两站两员一长”和农村防疫安全员的作用,及时劝导纠正面包车超员、货车载人等违法行为,稳定农村交通安全形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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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出台“浙七条”

硬核措施助力快递业全面复工复产

在浙江省省长袁家军的高度重视和亲自推动下,2月10日,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关于邮政快递业复工保畅通的指导意见》(省疫情防控办〔2020〕29号)文件(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从简化复工审核、保障车辆通行、促进人员返岗、保障末端投递、保障物资供给、减轻用工负担、支持企业运营等七个方面提出了具体指导,从省级层面提供了坚强有力的政策支持,吹响了浙江省快递业全面复工复产的号角。

在简化复工审核方面,《指导意见》提出,各地要根据省政府相关通知要求简化邮政快递企业复工审核程序。邮政快递企业制定复工计划,经属地邮政管理局部门审核后报当地防控办备案即可复工。邮政快递企业人员管理由邮政管理部门加强行业指导,属地政府部门强化落地管控,邮政快递企业要承担安全管控主体责任,切实落实驾驶员、快递员的闭环管理。

在保障车辆通行方面,《指导意见》明确,统一喷涂邮政专用标识的车辆应视为持证车辆,优先通行,不再核发疫情防控专用通行证。其他从事邮政快递运输的车辆,由市、县(市、区)邮政管理部门汇总,按照既定程序核发专用通行证,保障优先通行。各地不得因邮政快递车辆非本地牌不予发放专用通行证。对跨省、跨设区市分拨中心之间定点往返的邮政快递干线车辆,应予办理疫情期间持续有效的通行证,加强省际、市际互认互通。同时还明确,不得非法禁止或限制邮政、快递车辆正常通行,不得随意扣押邮件、快件、车辆及驾押人员。负责干线运输的司机由发车单位进行管理,不得因其在不同设区市、省域间往返而进行隔离。城市快递配送车辆由各市、县(市、区)政府保障便利通行。

在促进人员返岗方面,《指导意见》要求,邮政快递企业应提前摸排从业人员返工需求,针对劳务输出相对集中的区域,组织点对点包车,保障员工受控返岗,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应予省际协调便利通行。各防疫检查点对持包车证的车辆驾驶人测温正常的予以放行,车上其他人员落地后经卫生健康部门认定无须隔离的直接上岗。

在保障末端投递方面,《指导意见》要求,各地邮政管理部门应指导各骨干快递企业以“社区(建制村) 固定专员”的模式,组织专门配送队伍,审核专门配送队伍人员名单并上报属地防控办核发相应人员通行证件。在此基础上,各设区市应允许快递员进入城市社区和建制村,通过智能快件箱投递等方式进行定点投递,恢复民生物资配送,促进农产品出村进城。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负责通过快递柜屏幕信息引导使用者做好防控措施。

在保障物资供给方面,《指导意见》明确,要加快调配、优先保障邮政快递企业测温仪、消毒水等防控物资,特别是要为进村入社区的一线配送人员充分配备口罩、护目镜、手套等防控用品,以确保安全配送、减少交叉感染。

在减轻用工负担方面,《指导意见》指出,疫情期间,邮政快递企业与员工依法协商确定薪酬。对因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邮政快递企业,按规定批准后,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小微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在支持企业运营方面,《指导意见》明确,对迅速复工复产的邮政快递企业,依法予以税收减免。同时要加强金融要素保障,对直接参与疫情防控的重点邮政快递企业优先给予贷款支持,并鼓励金融机构减免贷款利息。对复工复产的企业,提前对接融资需求;对因疫情影响暂时遇到困难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直接参与疫情防控保障并纳入名单管理的企业获得中央专项再贷款支持的,享受低息贷款和财政贴息支持。

浙江局表示,下一步将迅速落实《指导意见》相关要求,号召全省各级邮政管理部门积极行动起来,主动认领任务,主动担当作为,主动深入基层,主动冲上一线,在巩固行业防疫成果、服务全国行业发展上体现浙江担当、贡献浙江力量。

来源/交通运输部、公安部、浙江省邮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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