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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延续实施跨境电商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

来源: 海关发布   |   2023-08-31   |   0 0
8月30日,为支持跨境电商等新业态新模式加快发展,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公告,延续实施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财政部关税司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发布的公告将企业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项下申报出口的期限,由原来的2

近期,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续实施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这一政策的实行时间调整为2023年1月30日至2025年12月31日。其他规定仍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相关规定执行。

公告显示,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公告指出,此政策目的是为支持跨境电子商务新业态加快发展。

此外,为支持办好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30日对外发布通知,明确延续执行服贸会进口展品税收政策,对2024年至2025年期间举办的服贸会,在展期内销售的规定数量或金额以内的进口展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享受税收政策的展品不包括烟、酒、汽车、列入《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的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以及国家禁止进口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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