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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人必看:规范快递与电商数据共享,国家邮政局与商务部出台重磅文件!

物流指闻   |   来源: 中国邮政快递报社   |   2019-07-01   |   0 0

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快递企业之间的数据互联共享从此将有章可循,不可任性。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的意见》,建立完善电子商务与快递数据互联共享规则,促进电子商务经营者、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数据管理和自身治理能力的全面升级,国家邮政局、商务部出台了《关于规范快递与电子商务数据互联共享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就出台背景、主要内容、政府保障措施解读如下。

一、《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电子商务与快递数据互联互通和有序共享,是促进电子商务与快递协同发展的重要条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的意见》要求,健全企业间数据共享制度。完善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数据保护、开放共享规则,建立数据中断等风险评估、提前通知和事先报告制度。在确保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和引导电子商务平台与快递物流企业之间开展数据交换共享,共同提升配送效率。

为此,国家邮政局、商务部全面梳理电子商务与快递数据互联共享现状,结合电子商务与快递协同发展的客观实际,并广泛征求相关市场主体意见,制定出台了《意见》。

二、《意见》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一是保障电子商务与快递数据正常传输。

支持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约定提供寄递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寄件人和收件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内件等数据),支持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按约定反馈快件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快件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节点和轨迹数据)。

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通过限制数据互联共享,阻碍电子商务当事人自由选择快递服务。鼓励为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快递信息服务的平台企业履行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同等的数据互联共享义务。

二是加强电子商务与快递数据管控。

要求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使用快递服务的用户严格遵守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相关规定。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和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依法采集、共享用户信息,妥善存储利用用户数据。

三是加强电子商务与快递数据互联共享管理。

在确保用户信息安全的前提下,鼓励电子商务经营者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之间依据相关标准开展数据互联共享,共同提升配送效率。支持企业之间加强系统互联和业务联动,推动作业流程、数据交换有效衔接。

四是建立电子商务与快递数据中断通知报告制度。

鼓励电子商务经营者和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建立数据中断风险评估制度,要求不得恶意中断数据传输。因约定期满等正当理由中断数据传输的,应当提前通知对方,并对后续事项做出妥善安排。必要时,应事先报告商务主管部门和邮政管理部门,及时向用户、平台内经营者等主体公示。

五是提高电子商务与快递数据安全防护水平。

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和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完善自身数据管理体系和安全保障体系,建立健全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工作机制,完善安全防护体系,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确保用户信息安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事件时,应当立即依法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三、如何推动《意见》落实

一是完善相关标准。

商务主管部门和邮政管理部门推动制定电子商务和快递数据采集、传输、使用、共享、安全风险防范等相关标准,提高电子商务和快递数据互联共享效率,保障数据安全。

二是依法加强监管。

商务主管部门和邮政管理部门利用大数据等技术,优化电子商务与快递业监管,客观评估数据互联共享状况,加强行业监测分析,提高政府科学决策和风险预判能力,加强对市场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管。

三是协调化解纠纷。

电子商务经营者和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就数据互联共享发生纠纷,并可能引发市场风险的,商务主管部门和邮政管理部门可采取约谈等方式,协调处理相关纠纷,并视情况将相关处理情况向社会公示。

划重点:

作为专门指导快递与电商数据互联共享的政策性文件,《指导意见》的出台意味着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快递企业之间的数据互联共享从此将有章可循,不可任性。

电商与快递履行同等义务

核心要点1:《指导意见》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和快递企业提出了同等的义务要求。

■支持电子商务经营者通过约定的信息传输方式及时将必要的寄递数据提供给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

■支持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提供电子商务寄递服务时,通过约定的信息传输方式及时将必要的快件数据提供给电子商务经营者。

特别提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通过限制数据互联共享,阻碍电子商务当事人自由选择快递服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通过限制数据互联共享,阻碍电子商务经营者获取为消费者提供服务所必需的快件数据。

核心要点2:《指导意见》强调了对数据的管控和互联共享管理。

■电子商务经营者和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采集、共享用户信息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信息保护的规定,不得用于与其提供寄递服务无关的用途;

■妥善存储使用用户数据,“利用用户大数据进行增值应用的,应当经过用户同意,并不得将具有个人隐私特征的数据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在确保用户信息安全的前提下,鼓励电子商务经营者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之间依据相关标准开展数据互联共享,共同提升配送效率。支持电子商务经营者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加强系统互联和业务联动,推动作业流程、数据交换有效衔接。

任何一方均不得恶意中断数据传输

发生在2017年的“丰鸟之争”为电商与快递数据互联共享敲响了警钟。保障数据互联共享渠道的畅通已经超出两个行业自身的范畴,成为影响百姓民生和经济发展的重大事件。《指导意见》的出台或将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核心要点3:《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建立电子商务与快递数据中断通知报告制度。

■鼓励电子商务经营者和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建立数据中断风险评估制度,实现数据互联自动检查、全程监控。

特别提示:“电子商务经营者、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恶意中断数据传输”。因正当理由中断数据传输的,应当提前通知对方。双方应当就数据传输进行充分协商,对后续事项做出妥善安排。双方不能协商一致且可能对用户和消费者造成重大影响的,应事先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商务主管部门和邮政管理部门。

对数据安全防护明确各方责任

核心要点4:《指导意见》对数据安全保障和应急管理提出明确要求

■电子商务经营者和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完善自身数据管理体系和安全保障体系,采取技术手段和其他必要措施保证数据安全,建立健全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工作机制,完善安全防护体系。

■电子商务经营者和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要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

相关标准机制将加快落地

核心要点5:《指导意见》提出要加强电子商务与快递数据政府监管

■商务主管部门和邮政管理部门将推动制定电子商务和快递数据采集、传输、使用、共享、安全风险防范等相关标准,提高电子商务和快递数据互联共享效率,保障数据安全。

■利用大数据等技术,优化电子商务与快递业监管,客观评估数据互联共享状况,加强行业监测分析,提高政府科学决策和风险预判能力,加强对市场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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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邮政快递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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