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大多数店内商品的零售价格,实际上是被供货商所掌控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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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0五家企业皆存在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11日披露对橙心优选(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禹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美团优选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十荟科技有限公司、武汉七种美味科技有限公司等五家社区团购企业不正当价格行为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01 橙心优选(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橙心优选)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指出,经查明,2020年10月以来,当事人通过“橙心优选”在重庆市销售商品时,存在以下行为。
一是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成本销售商品的行为。
当事人采取秒杀、活动券等补贴形式,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具体行为举例如下:
2020年12月16日,当事人销售“万人团陕西红香酥梨300g/份”,标示“团购价¥0.88,补贴¥3.62,原价¥4.50”。经查,该款商品进货成本为2.4元/份。
2020年12月16日,当事人销售“板栗300g/份”,单品秒杀价0.99元。经查,该款商品进货成本为2.5元/份。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财务数据,2020年10月1日至12月15日,当事人通过补贴致使大量商品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进货成本。如计入运营等成本,当事人实际销售收入远低于成本。
二是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据悉,2020年12月16日,当事人销售“山东大蒜250g”,标示“¥0.89,补贴¥2.69,原价¥3.58”。经查,该商品原价实际为0.99元。
2020年12月16日,当事人销售“奶白菜300g”,标示“秒杀价¥0.99,¥6.50”。经查,当事人以划线价作为促销活动的基准,未标明或者表明划线价格的含义。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分别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二)项“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第十四条第(四)项“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价格违法行为。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指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及商品多、持续时间长,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召开行政指导会进行提醒告诫后,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仍在继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第七条之规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决定责令该公司改正,合并罚款150万元。
02
上海禹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多多买菜)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指出,经查明,2020年9月以来,当事人通过“多多买菜”在武汉市销售商品时,存在以下行为:
一是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成本销售商品的行为。
当事人采取折扣、活动券等补贴形式,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具体行为举例如下:
2020年12月15日,当事人销售黄心土豆,进货成本2元/份,补贴后实际销售价格1.29元/份。
2020年12月15日,当事人销售土鸡蛋,进货成本15.9元/份,补贴后实际销售价格12.86元/份。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财务数据,2020年9月至12月,当事人通过补贴致使大量商品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进货成本。如计入运营等成本,当事人实际销售收入远低于成本。
二是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2020年12月16日,当事人销售“农家杂粮蛋30枚/盒”,开展促销活动,标价17.9元,划线价55.48元,页面宣称“已降37.5元”。经查,该商品原价实际为12.86元。
2020年12月16日,当事人销售“湖北特产新鲜去根嫩藜蒿250g”,开展促销活动,标价5.39元,划线价18.9元,页面宣称“2.8折优惠”。经查,当事人以划线价作为促销活动的基准,未标明或者表明划线价格的含义。
2020年12月16日,当事人销售“立典特级初榨橄榄油5升/壶”,标价44.5元,页面宣称“已补33.6元”。经查,该商品原价实际为44.5元。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分别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二)项“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第十四条第(四)项“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价格违法行为。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指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及商品多、持续时间长,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召开行政指导会进行提醒告诫后,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仍在继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第七条之规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决定责令该公司改正,合并罚款150万元。
03
深圳美团优选科技有限公司(美团优选)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指出,经查明,2020年10月以来,当事人通过“美团优选”在济南市销售商品时,存在以下行为:
一是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成本销售商品的行为。
当事人采取直降、活动券等补贴形式,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具体行为举例如下:
2020年12月4日,当事人销售寿光黄瓜(450g±50g /份),进货成本2.15元,补贴后实际销售价格1.99元。
2021年1月7日,当事人销售佳农洛川富士苹果(4.2斤±50g),进货成本21.9元,补贴后实际销售价格20元。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财务数据,2020年10月至2021年1月,当事人通过补贴致使大量商品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进货成本。如计入运营等成本,当事人实际销售收入远低于成本。
二是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2021年2月19日,当事人销售枣园桥无抗鸡蛋90枚/箱,页面标示“直降40.1元,限购2份,¥49.9 ¥90”。经查,该商品为当日新品,并未降价。
2021年2月19日,当事人销售山东栖霞红富士400g,页面标示“4.3折优惠,¥2.59 ¥5.98”。经查,该商品为当日新品,未有折扣优惠。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分别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二)项“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第十四条第(四)项“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价格违法行为。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指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及商品多、持续时间长,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召开行政指导会进行提醒告诫后,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仍在继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第七条之规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决定责令该公司改正,合并罚款150万元。
04
北京十荟科技有限公司(十荟团)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指出,经查明,2020年10月以来,当事人通过“十荟团”在广州市销售商品时,存在以下行为:
一是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成本销售商品的行为。
当事人采取秒杀、优惠券等补贴形式,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具体行为举例如下:
2020年10月销售云南香糯小玉米,进货成本3.2元/根,补贴后实际销售价格1.88元/根。
2020年11月销售原生态绿心奇异果4个装,进货成本3.4元/份,补贴后实际销售价格1.98元/份。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财务数据,2020年10月至2021年1月,当事人通过补贴致使大量商品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进货成本。如计入运营等成本,当事人实际销售收入远低于成本。
二是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当事人每天销售的商品,除新人专享(0.1元)之外,均标有划线价。比如,12月30日,“爆品推荐”甄鲜特级酱油500g,标价8.99元,划线价18.65元;泰国龙眼250g/份,标价3.99元,划线价7.23元;鸡蛋48枚礼盒,标价88元,划线价105元等。经查,当事人以划线价作为促销活动的基准,未标明或者表明划线价格的含义。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分别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二)项“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第十四条第(四)项“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价格违法行为。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指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及商品多、持续时间长,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召开行政指导会进行提醒告诫后,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仍在继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第七条之规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决定责令该公司改正,合并罚款150万元。
05
武汉七种美味科技有限公司(食享会)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指出,经查明,2020年10月以来,当事人通过“食享会”在武汉市销售商品时,存在以下行为:
2021年2月19日,当事人开展“[立减10元,到手价29.9元]雪花天粹啤酒”促销活动,商品页面标价39.9元,实际成交价格29.9元。经查,该商品原价实际为29.9元,并未减价。
2021年2月19日,当事人开展“[立减5元]恒大冰泉低钠矿泉水”促销活动,商品页面标价44.9元,实际成交价格39.9元,划线价65元。经查,该商品为新品上市,之前未有销售。
2021年2月19日,当事人开展“[直降2元]百菲酪水牛高钙奶”促销活动,商品页面标价29.9元,成交价27.9元,划线价39元。经查,该商品原价实际为27.9元,并未降价2元。
当事人销售商品时,大量采用划线价比较的方式开展价格促销,但在商品销售页面并无任何价格说明。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及商品多、持续时间长,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召开行政指导会进行提醒告诫后,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仍在继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之规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决定责令该公司改正,罚款50万元。
来源/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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