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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账号
“检察机关抗诉后,案子改判了,我们跟快递公司、快递网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现在他们每月给付赔偿款,我母亲不用再为养老发愁了……”8月5日,江苏省徐州市检察院民事检察官接到葛某女儿打来的电话。电话中,葛某女儿感谢检察机关通过依法监督最大限度维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01
快递车肇事
事故赔偿引发争议
2018年12月4日,天气有些阴冷。葛某出门遛弯时,被驾驶电动三轮车着急配送快件的快递小哥杨某撞倒在地。虽然被及时送往医院,但葛某最终还是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管部门认定,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2019年11月18日,杨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葛某的老伴彭某没有工作,老两口的生活一直靠葛某的退休金维持。葛某突然去世,彭某感觉天都要塌下来了。事故发生后,彭某和女儿将杨某及快递网点负责人叶某、快递网点所属的某快递公司起诉至法院,诉请赔偿医药费、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共计81万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叶某经营的快递网点并无营业执照,开业还不到半年。2018年7月,叶某通过加盟方式取得某快递公司授权,配送该公司分派的快件以及揽收快件,双方按比例分配收益。为此,叶某支付了加盟费、风险保证金、网络建设费、平台使用费。叶某与某快递公司在签订的《乡镇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发生人身损害等事故时,由叶某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认为,杨某虽然是在配送快件过程中肇事致葛某死亡,但杨某与某快递公司不存在雇佣关系,也没有管理关系;根据该快递网点与某快递公司签订的《乡镇合作协议》,快递网点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因此某快递公司不承担责任;杨某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死亡,叶某作为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杨某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具有重大过错,因此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19年8月23日,法院一审判决叶某赔偿彭某母女67.8万元,杨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叶某、彭某母女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9年11月21日,徐州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叶某不服,申请再审。2020年,江苏省高级法院作出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叶某只赔偿了1.2万元后,再无财产可供执行,杨某因犯交通肇事罪已入狱服刑,亦无赔偿能力。
02 申请监督 内部协议岂是免责“金牌” “杨某是给某快递公司送快件,叶某的快递网点其实是给某快递公司打工的,快递公司凭啥不承担赔偿责任呢?”2021年6月,彭某在女儿的陪同下来到徐州市检察院申请对这起民事生效裁判案件进行监督。
承办检察官第一时间调取卷宗审查,梳理出几个关键争议点:杨某究竟受雇于哪一方?快递网点与某快递公司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快递网点与某快递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能为快递公司免责吗?
检察官联系到叶某,叶某也是一肚子委屈:“快递公司收取平台使用费等一系列费用,还按件抽成,却不承担任何责任,我不服!我当时之所以签了合作协议,完全是胳膊拧不过大腿,我不签他们能让我加盟吗?出了事,责任都是我的,他们撇得一干二净,太不公平了!”
“杨某是快递公司派到网点的,还是你自己聘用的?”检察官追问。
“杨某是我找来送快件的,按件计酬,受网点管理,由网点发工资。他跟快递公司没签过劳动合同,我也没跟他签过协议,就是口头约定。”叶某说。
承办检察官对以上调查进行了初步研判:从法律上说,叶某开办的快递网点没有营业执照,无法认定杨某与快递网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只能认定叶某与杨某之间是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根据事故发生时适用的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即使要承担责任,也应该是作为接受劳务一方的叶某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的关键是,叶某与某快递公司之间是什么关系?谁应当承担责任?
经营快递业务必须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而无资质的叶某何以无证开展快递业务?带着这个疑问,承办检察官前往邮政管理部门了解情况。
经查阅登记备案材料检察官发现,叶某的快递网点属于某快递公司的末端网点,即快递公司设在乡镇、村、学校等特定区域,为用户直接提供收寄、投递快件等快递末端服务的经营场所,因而并不需要办理营业执照,仅需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即可。备案材料还显示,该末端网点的设立类型为“企业直接设立”,即由某快递公司直接设立,由叶某负责经营。
检察官又调取了刑事侦查卷宗,核实肇事车辆的基本信息,发现快递车悬挂了两块车牌,经调取公安机关车辆登记材料,核实其中一块为公安交管部门登记核发的车牌;另一块是某快递公司发放的标有该公司统一序列编号的内部车牌,而且车辆驾驶人登记信息所载电话号码也是某快递公司负责人的电话号码。
一番调查下来,承办检察官判断,本案应认定为无资质的叶某借用某快递公司资质从事快递业务,两者之间是通俗意义上的“挂靠”关系。
检察官认为,快递行业是交通运输业的一个分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挂靠形式从事运输经营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虽然某快递公司与叶某签订了协议,约定若发生事故,叶某自负责任,但该协议只是双方内部的约定,对外不发生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因此,叶某与某快递公司作为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应对本案事故承担连带责任。
03 依法抗诉 快递公司不能免责 然而,某快递公司并不认“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个理儿。承办检察官虽对其多次释法说理,但快递公司负责人仍坚持认为,公司与叶某签的协议已明确,快递网点发生任何事都与公司无关,责任都应由叶某自行承担。
鉴于此,检察机关决定依法监督。2021年8月30日,徐州市检察院提请江苏省检察院抗诉。提抗意见书阐明:叶某的快递网点并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其自行出资租赁经营场所、招聘快递员、购买配送快件的车辆,通过支付加盟费、平台使用费等的方式借用某快递公司资质揽收及配送快件,显然属于挂靠某快递公司从事运输经营活动。某快递公司与叶某签订的合作协议,只在合同相对人之间发生效力,依法不能对抗第三人。
江苏省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杨某作为某快递公司末端网点的工作人员,持该快递公司办理的快递专用三轮车登记卡,驾驶由该快递公司上牌、标有该公司统一序号的车辆,在从事该快递公司快件配送业务过程中致人损害,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某快递公司和末端网点实际经营人叶某承担。原判决以某快递公司与叶某签订《乡镇合作协议》免除快递公司的民事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也违反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某快递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2023年5月9日,江苏省检察院向江苏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江苏省高级法院后作出裁定,指令徐州市中级法院再审。
2023年12月4日,徐州市中级法院作出再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认定叶某与某快递公司之间系挂靠关系,杨某是在配送某快递公司快件时致人损害,某快递公司与叶某签订的《乡镇合作协议》不能对抗第三人,再审改判叶某赔偿各项损失合计68万元,某快递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然而,判决生效后,赔偿款并没有及时支付到位。叶某与某快递公司对各自的赔偿责任划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快递公司因经营困难也无力一次性支付判决所确定的赔偿款。今年3月8日,徐州市检察院协同法院执行部门,最终促成快递公司、叶某与彭某母女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某快递公司承担56万元,叶某承担12万元。
据记者了解,目前,叶某已支付10万元,剩余2万元将在一年内付清;某快递公司首期支付了5万元赔偿金,之后按月支付2万元,已支付15万元。
“本案中,检察机关全面正确履行民事检察监督职责,通过深入调查、正确适用法律,明确了快递员在配送快件过程中致人损害时的侵权主体认定问题,对新业态、新模式下利益相关方责任认定、权益维护进行了有益尝试。本案既保护了被侵权人的权益,又明确了新业态中各参与主体应承担的责任,对推动快递企业规范用工,促进行业有序发展,起到示范作用。”中国矿业大学人文与艺术学院副院长、徐州市法学会副会长汤道路在接受采访时表示。
04 以案释法 公平公正认定赔偿主体 在网络购物盛行的当下,快递车致人损害该由谁来担责的问题也日益受到公众关注。本案中,原审判决认定快递员和快递末端网点担责,而快递公司不用承担责任。由于快递员和快递末端网点负责人无赔偿能力,生效裁判未能得到有效执行,受害人家属的合法权益迟迟得不到保障。 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深入调查核实,查明快递末端网点与快递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管理模式等,认定企业直接设立、个人经营的快递末端网点与快递公司之间存在挂靠关系,让快递公司成为责任主体。虽然快递公司与快递末端网点事前约定发生人身损害等情形时由快递末端网点自负责任,但该约定仅对协议双方具有拘束力,系双方内部关于责任划分的约定,对外不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也不能改变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此即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因此,第三人因快递配送活动遭受损害的,有权要求快递公司与快递末端网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可要求任意一方履行赔偿责任。 近年来,随着各地打通快递物流“最后一公里”工作的推进,快递末端网点如雨后春笋般冒出。由于大多数的快递末端网点并不具备法人主体资格,而现有的法律法规并未对快递末端网点与快递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予以明确,导致实践中司法裁判尺度不一。检察机关对本案生效裁判精准监督、有效监督,不仅是为解决快递业务开展过程中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等争议,最大限度维护受害人权益,也意在反向推动快递公司加强对快递末端网点的管理,完善快递员履职保障措施,购买相关保险,谨慎选择合作对象等,从而促进快递行业健康发展。 (江苏省徐州市检察院 赵玉荣)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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